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平阳县鼎锐电子商务商,骆可可, 平阳县鼎锐电子商务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康市古山镇寮前村宾王路6弄17-1号骆可可:本院受理的原告平阳县鼎锐电子商务商行与被告骆可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骆可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阳县鼎锐电子商务商行货款6129元及利息损失(以6129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骆可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