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健祥,陈建薇,陈柏铨, 清远市坚瓷陶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604民初62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柏铨:原告梁健祥与被告陈建薇、清远市坚瓷陶瓷有限公司、陈柏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4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一、被告陈建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健祥清偿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清远市坚瓷陶瓷有限公司、被告陈柏铨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陈建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梁健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0520元,由被告陈建薇、清远市坚瓷陶瓷有限公司、陈柏铨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