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蔡鹏泽, 石狮市天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海荣渔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闽72民初43号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公告人
厦门海事法院
内容
福建省海荣渔业有限公司:本院对石狮市天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福建省海荣渔业有限公司、蔡鹏泽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闽72民初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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