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鹏泽, 石狮市天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海荣渔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72民初43号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厦门海事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海荣渔业有限公司:本院对石狮市天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福建省海荣渔业有限公司、蔡鹏泽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闽72民初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