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福州港燃油供应有限公司 ,福建中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国能中科能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72民初47号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厦门海事法院 |
内容 |
福建国能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港燃油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国能中科能源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闽72民初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仓储费1053818.182元及逾期违约金;2.被告一已支付的押金331200元归原告所有;3.原告对G02油罐内的油品享有留置权,有权在存油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08:2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906号,联系方式:0592-5287718)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