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游学敏, 宁德市溥薇船务有限公司 ,海南中达海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厦门海事法院 |
内容 |
游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溥薇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游学敏、海南中达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个星期三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