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帆,门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门江:本院受理杨帆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帆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门江偿还借款本金2933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9330元的逾期利息直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门江承担。由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