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芳,李杰安,王剑英, 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722民初23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李杰安、王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72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限被告刘芳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为106268元,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3.95%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李杰安、王剑英对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芳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