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海东, 东阳市白云简宇墙纸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3民初1236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海东(男,1989年 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石头镇石头社区范北村民组14号):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白云简宇墙纸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123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范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阳市白云简宇墙纸商行支付货款738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738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 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范海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