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绍敏,魏广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683民初207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广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绍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68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广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绍敏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1.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金额为37.18万元;2.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息);二、驳回原告张绍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0元,由原告张绍敏负担412元、被告魏广德负担105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