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波涛, 惠东县大岭昌明电脑雕刻加工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粤1323民初34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波涛:本院受理(2022)粤1323民初344号原告惠东县大岭昌明电脑雕刻加工店诉被告郭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郭波涛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11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