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州问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峰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柯宇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如山置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内容
浙江柯宇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峰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如山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称:郑州问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由郑州如山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柯宇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保证期间为两年,现两被告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担保债务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至2021年11月7日止的利息6604793.33元,2021年11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二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徐国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春燕、陈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4月14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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