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州问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峰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柯宇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如山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柯宇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峰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如山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称:郑州问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由郑州如山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柯宇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保证期间为两年,现两被告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担保债务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至2021年11月7日止的利息6604793.33元,2021年11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二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徐国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春燕、陈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4月14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