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兵,第三人-吴玉华, 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玉华:本院受理原告冯兵诉被告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吴玉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主要证据、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