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冯兵,第三人-吴玉华, 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内容
吴玉华:本院受理原告冯兵诉被告扬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吴玉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主要证据、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