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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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9595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容川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佰美商贸有限公司、营口谦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恒融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国市金奕服装店与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巨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容川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佰美商贸有限公司、营口谦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恒融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508民初9595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汇票金额元100000整,并承担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3: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