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曹辉平,唐伯川,刘云珍, 四川万基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便建钢管扣件租赁部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苏0113民初6193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万基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辉平、唐伯川、刘云珍: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便建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告四川万基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辉平、唐伯川、刘云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3民初619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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