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丹,马俊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82民初2268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俊程:本院受理(2021)川0182民初2268号原告罗丹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