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仕宏,苟燕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81民初5643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苟燕军:本院受理原告罗仕宏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1民初564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