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大超,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2民初3343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大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2民初334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与被告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376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0元,由被告你、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