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伟琴,汪良英, 海盐金申制衣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良英、海盐金申制衣厂:本院已受理原告朱伟琴与被告汪良英、海盐金申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