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秋婵,杨超,段根超,张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民终26014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段根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01民终26014号上诉人余秋婵与被上诉人杨超、段根超、张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如你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