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雷惠,苗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4民初125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苗杰: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4民初1257号原告雷惠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你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2、被告你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93312元;2、被告你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93312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3.85%的标准计算)。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斑竹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