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甘炳棠,包丽珍,金安,甘紫瑶,甘楚珺,骆志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433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骆志平:本院受理原告甘炳棠、包丽珍、金安、甘紫瑶、甘楚珺与被告骆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骆志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炳棠、包丽珍、金安、甘紫瑶、甘楚珺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骆志平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本院退回原告甘炳棠、包丽珍、金安、甘紫瑶、甘楚珺案件受理费50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