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国生,甘露,成都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07民初3053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内容
甘露: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30533号原告刘国生诉被告你、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整; 2.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赁费用1500元(2021.9.27—2021.10.10);3.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期间所造成的停运损失7500元(2021.9.27—2021.10.10);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晋阳法庭第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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