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伟, 金华市添城五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伟(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长青村3组):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添城五金有限公司与任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脚手架租金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陆军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庄期庆、陈方义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9点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