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清宜,宋洪文,张儒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洪文:本院受理原告江清宜诉被告宋洪文、张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付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6日起至还请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4日下午15时正在揭阳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