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海龙,林旭佳,葛金雄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葛金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龙、林旭佳诉被告葛金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之一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