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咏珊, 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闸坡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咏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闸坡支行诉被告冯咏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未能按其他地址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