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红,陈志强,孔凡叶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1102民初14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志强、孔凡叶:本院受理的(2022)川1102民初149号原告刘红诉被告陈志强、孔凡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陈志强立即偿还10万元借款;二、判令被告孔凡叶对陈志强应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连带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棠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