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孟凡伟,孙维英,战巍,任培培,吕志华,季军,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济南百能经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8)鲁0102民初233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凡伟、孙维英、济南百能经贸有限公司、战巍、任培培、吕志华、季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孟凡伟、孙维英、济南百能经贸有限公司、战巍、任培培、吕志华、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鲁010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将(2018)鲁010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一至六行“一、被告孟凡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99819.9元;二、被告孟凡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贷款本金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补正为“一、报告孟凡伟、孙维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99819.9元;二、被告孟凡伟、孙维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贷款本金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