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季林,李慧蓉,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391民初948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季林、李慧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与被告陈季林、李慧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9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6,711.67元;二、被告陈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2020年8月27日前的利息人民币3,739.26元、复利人民币141.66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对位于惠州市博罗县汤泉赤竹坑村高尔夫度假公寓7D-008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97868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季林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5元,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季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币1,56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1,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季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二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