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邬建华, 嘉兴市旭辰纺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邬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旭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邬建华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江泾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