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亮, 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91民初2407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1民初2407号原告周亮与被告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预付的嘉年华青年城7栋2层7号商铺产权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贴花、房屋转移登记费、手续费等共计16138.15元及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违约日2019年6月30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420.72元;2.被告承担与原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合同约定每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被告退还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费用为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