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超,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93民初1312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内容
梁超: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93民初1312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分期手续费18000元、违约金17784.30元和相应利息、复利(具体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466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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