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志英,陆强, 脑感力(广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脑感力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3633号之一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脑感力咨询有限公司、脑感力(广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陆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志英与被告无锡脑感力咨询有限公司、脑感力(广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陆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211民初36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刘志英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