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志英,陆强, 脑感力(广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无锡脑感力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苏0211民初3633号之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无锡脑感力咨询有限公司、脑感力(广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陆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志英与被告无锡脑感力咨询有限公司、脑感力(广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陆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211民初36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刘志英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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