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章群珍,徐春梅,成茂均, 成都鑫干线家具有限公司 ,成都振洋包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4民初55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鑫干线家具有限公司、章群珍、徐春梅、成茂均: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4民初551号原告成都振洋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34万元及资金利息(以34万元为基数,按照LPR从2020年9月24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筒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