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光群,王亮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3民初19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亮: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3民初193号原告陈光群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2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23日起,以25000元为本金,以LPR一倍为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为652.3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