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辉,王朝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2民初855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朝钟:本院受理原告蔡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12民初8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49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49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停车费6600元;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被告你承担(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简案快审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