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本景,边伟,第三人-谢昆,严志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8民初12009号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昆、严志财: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8民初12009号原告刘本景与被告边伟、第三人你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