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朝发,何平,谢文德,第三人-曾晓霞, 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14民初13654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4民初13654号原告邱朝发与被告你、谢文德、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曾晓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谢文德共同向原告支付325366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9日开始以2496750元为基数按照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2.被告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