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四川中炅灵达集装箱有限公司,程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4民初145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4民初1451号原告四川中炅灵达集装箱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8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起止日期:2021年1月1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基数:未支付的货款72800元,计算标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暂计至2022年1月19日为11915.32元);2.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