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勇泉,杨鹏飞,朱旭光,朱德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德金:本院受理原告陈勇泉诉被告杨鹏飞、朱旭光与朱德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令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各类损失共计135327.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日假日顺延)在白龙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