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洋, 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22民初217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洋:本院受理原告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2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洋在2019年11月1日签订的《挂靠合同》于2022年1月14日解除;二、被告魏洋赔偿原告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7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魏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