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佐洪,杨权,毛晓芬, 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杨佐洪、杨权、毛晓芬:本院受理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佐洪、杨权、毛晓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杨佐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0078.31元和利息(自2020年9月29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杨佐洪名下的浙GN2B30帝豪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杨权、毛晓芬对第一项中被告杨佐洪应履行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2元,由被告杨佐洪、杨权、毛晓芬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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