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艳艳,陈俊豪,陈乙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民初17603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俊豪:本院受理原告马艳艳诉被告陈俊豪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1民初17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马艳艳与被告陈俊豪离婚。二、陈乙馨由原告马艳艳直接抚养。被告陈俊豪每月支付陈乙馨的抚养费人民币1600元直到陈乙馨满18周岁止,2020年8月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并从本判决生效次月开始于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三、驳回原告马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