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飞燕,李党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党伟:李飞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依法缺席判决,判决准许原告李飞燕与被告李党伟离婚,女儿李梓月由原告李飞燕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李飞燕一人承担。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六审判团队(3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