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磊宏,张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乐:本院受理原告郑磊宏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8日下午15时在本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