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杭李荣, 东台市盛鼎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玉环涌高数控机床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1民初439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台市盛鼎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开庄工业区70号):本院受理原告玉环涌高数控机床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1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限被告东台市盛鼎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杭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玉环涌高数控机床厂货款142000元,违约金14579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9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原告预交),公告费970元,由被告东台市盛鼎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杭李荣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