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连云港乐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香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云港乐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香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香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费181856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五个严禁”规定、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徐圩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