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丹荣,秦浩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秦浩:本院受理原告赵丹荣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新谊路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2号楼)维扬经济开发区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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