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丹荣,秦浩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浩:本院受理原告赵丹荣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新谊路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2号楼)维扬经济开发区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