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海明, 昆山昊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鸿轩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83民初21919号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昊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海明:本院受理(2021)苏0583民初21919号原告苏州鸿轩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昊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海明返还原物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个周三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一周)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