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志伟,董子军, 江苏德美科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282财保961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志伟、董子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德美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伟、董子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2021)苏0282财保961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廷)在周铁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